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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事業依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第3項第3款規定,送本部審查認定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暨減量指定目標第3項第3款第1目規定情形之審查認定方式
主管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公(發)布日期: |
114.01.10 |
公(發)布字號: |
環部氣字第1149100099號函 |
內容: |
主 旨:核釋事業依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以下簡稱減量指定目標
)第 3 項第 3 款規定,送本部審查認定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檢
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暨減量指定目標第 3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情形之
審查認定方式,請查照。
說 明:一、依減量指定目標第 3 項第 3 款規定:「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1.基準年溫室氣體
年排放量,因日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相關規定變更,致計算結果有
差異。2.因產能過低,致依前二款所定之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不
具代表性。3.未能提出符合前二款所定期間之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
量。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二、事業依減量指定目標第 3 項第 3 款規定,送本部審查認定基準年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說明申請自主減量計畫適用之指定削減率(附表一或附表二)。
(二)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
引及溫室氣體查驗指引等相關規定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
之排放量清冊、盤查報告書、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
。
三、減量指定目標第 3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情形之審查認定方式如
下:
(一)基準年期間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使用之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統一由本部依 113 年 2 月 5 日
環部授氣字第 1139101231 號公告訂定「溫室氣體排放係數」附表
四進行修正及計算。
(二)電子製品製造涉及含氟氣體與氧化亞氮之利用率及其轉化生成副產
品之排放因子及控制技術削減率改變者,事業應說明於基準年期間
盤查方法與現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相關規定之差異及盤查相關規
定變更前、後之計算結果,本部將依前揭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
數」規定進行認定。
(三)因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邊界改變者,事業應說明於基準年期間盤查
邊界與現行盤查邊界相關規定之差異及盤查相關規定變更前、後之
計算結果,本部將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
界,進行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之審核認定。
正 本: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
術委員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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