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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第5款規定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額度用途
主管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公(發)布日期: |
113.12.30 |
公(發)布字號: |
環部氣字第1139114627號函 |
內容: |
主 旨:核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6 條第 5 款規定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減量額度用途,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 26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二、氣候法第 26 條規定:「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一、進行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二、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排
放量。三、扣除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排碳差額。四、抵銷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之超額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三、氣候法第 26 條第 5 款所稱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包括下列情形:
(一)環評承諾抵換:指事業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承諾以減量額度
抵換特定期間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並揭示於相關環評書件中。
(二)自願性碳中和:指事業就特定溫室氣體排放主體及期間,制定減量
計畫,經過盤查及減量後,以減量額度抵換剩餘排放量,達成溫室
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平衡的情形。
(三)依減量政策抵換:指事業依中央各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之減量
政策,經機關認可以減量額度抵換特定期間應達到之溫室氣體排放
減量。
(四)自願性碳抵換:指事業將特定期間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減量額度抵
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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