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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自113年8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3.07.26 |
發布字號: |
環部授循字第1136113375號公告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
內容: |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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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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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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