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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自113年8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3.07.26
發布字號: 環部授循字第1136113375號公告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明光源類)
容: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不含廢機動車輛類及廢照
          明光源類)」(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