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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部所定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s://waste.moenv.gov.tw)以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或列印之營建及裝修廢棄物清除車輛隨車證明文件,為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公(發)布機關: 環境部
公(發)布日期: 113.05.06
公(發)布字號: 環部循字第1136108987號函
容:
主    旨:於本部所定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s://waste.moenv.gov.tw)以
          智慧型行動裝置呈現或列印之營建及裝修廢棄物清除車輛隨車證明文件,
          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請查照
          。
說    明: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資源循環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