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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行政函釋計10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公(發)布日期: |
113.04.18 |
公(發)布字號: |
環部空字第1131026007號函 |
內容: |
主 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行政函釋計 10 件自即日
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法規於民國 86 年 2 月 5 日訂定發布,歷經 8 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為 112 年 12 月 4 日,其相關函釋之內容已有未合,爰停止適
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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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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