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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用約用人員原則」,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用約用人員原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3.02.15
發布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0846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用約用人員原則
容: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地方環保機關辦理約用人員之進用
    方式、資格條件、報酬薪點、核薪、考核及職稱調整事項,特訂定本
    原則。

二、人員性質及法規適用:
(一)本原則所稱約用人員,指由地方環保機關自行進用之臨時人員。
(二)約用人員之進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
      要點辦理,並適用勞動基準法。

三、經費來源及員額核定:
(一)約用人員由本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款進用。
(二)地方環保機關每年應依本部通知提報人員進用計畫工作書,並經本
      部核定後進用。
(三)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修改,應先報本部同意。
(四)本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未獲通過者,地方環保機關得預告已進
      用之約用人員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
(五)約用人員表現納入地方績效考核計分項目。

四、工作內容:
    專責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推動之協調、執行等相關工作。

五、進用資格及進用方式:
(一)進用資格由地方環保機關依業務需求擇定學歷及工作經驗。
(二)約用人員之進用,採公開甄選。以學歷及工作經驗並採進用,均應
      檢具證明文件,工作經驗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者,得經地方環保機
      關同意後採計年資。

六、利益迴避:
(一)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
      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
      ,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約
      用人員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約用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
      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三)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七、核薪及報酬薪點:
(一)新進約用人員之報酬、職稱及工作性質相當之工作經驗符合薪點薪
      級表所定工作經驗基本年限規定者,自最低薪點起敘,惟最高以提
      敘至約用助理管理師或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薪級四為限。
(二)約用人員職稱及薪點薪級之規定如附件。
(三)本部至多補助約用助理管理師或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月酬薪點之八
      成,其餘費用應由地方環保機關自行籌措支應。
(四)職稱調整為約用管理師或約用環境技術師者,本部至多補助月酬三
      百七十六薪點之八成,其餘費用應由地方環保機關自行籌措支應。
(五)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之約聘僱人員通案薪點折合率支給報酬,
      如有調整時應比照辦理。
(六)有關約用人員其他人事費用(如退休金、資遣費等)及保險等,由
      地方環保機關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八、職稱調整規定如下:
(一)地方環保機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起,三年內累積獲得二次本部
      年度空氣品質維護改善工作業務績效考核特優或優等獎項二次以上
      者,得於當年考核成績公布後,於提報次年約用人員進用計畫工作
      書中,由現任約用助理管理師或約用助理環境技術師中達薪級七,
      且近三次年終考核成績至少二次甲等者調整之,並自約用管理師或
      約用環境技術師之最低薪點起敘。
(二)地方環保機關依前款規定調整一人後,其特優或優等獎項之累積次
      數即減少二次。
(三)約用管理師或約用環境技術師離職後,應由現任且符合前述資格之
      約用助理管理師或約用環境技術師遞補,無符合遞補條件者,該約
      用管理師或約用環境技術師之職稱即不予保留。

九、契約內容及期限:
(一)地方環保機關應以契約約定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報酬薪點、工作
      時間、差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二)約用人員之約期,最長以一年(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為限。但工作完成之期限未達一年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約定之
      。如因業務需要期限超過一年時,應每年簽訂契約書一次。
(三)約用人員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比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期間預告地方環保機關,經地方環保機關同意並辦妥一切離職手
      續後,始得離職。

十、人事管理及考核獎懲:
(一)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地方環保機關人事
      相關規定辦理。
(二)地方環保機關對所屬約用人員應辦理平時及年度考核與獎懲,其考
      核事項由該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實辦理,約用人員異動後,提報本部
      備查;其涉及計畫內容修改者,應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十一、地方環保機關為提升約用人員業務專業能力得規劃或薦送約用人員
      參與專業訓練課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