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6月12日環署廢字第0950043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公(發)布日期: |
113.01.31 |
公(發)布字號: |
環循利字第1136102129號函 |
內容: |
主 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 年 6 月 12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43682 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旨揭函示內容所提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 48 小時內載運廢棄
物至處理者,已於 104 年 11 月 5 日將連線申報期限修正為 2 日,
考量該函依據有所變更,爰予以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綜合規劃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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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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