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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基金委員迴避原則」,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環境保護基金委員迴避原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境部
發布機關: 環境部
發布日期: 113.01.15
發布字號: 環部綜字第1131001967號書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保護基金委員迴避原則
容:
一、為使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環境保護基金委員
    (以下簡稱基金委員)於聘任期間對於利益迴避有明確規範,特訂定
    本原則。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基金委員係指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空氣污
    染防制基金管理會、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管理會所
    聘任之委員。

三、以專家學者身分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基金委
    員者,該委員或其所代表之民間團體得參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委
    辦計畫招標或申請補助計畫,但其所參與之委辦計畫或補助計畫,本
    部及所屬機關(構)如有召開審查或審議會議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基金委員參加其所屬基金管理會或管理委員
    會會議時,該次議程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基金委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與該次會議內容有利害關係。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各環境保護基金法令就迴避事項另有規定者
    ,應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