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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2、3點,自112年12月1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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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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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2.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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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環部授管字第1127121908A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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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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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為激勵地方機關清潔人員(以下簡稱清潔人員)工作情緒,增進工作
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實際從事清理廢棄物相關工作之下列清潔人員:
(一)從事環境部訂定「地方清潔人員設置參考原則」附表一所列工作項
目之人員。
(二)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核實認定之人員
。
三、清潔人員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每月發給獎金,其獎金支給基準
,每人每月最高在新臺幣一萬元範圍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給。
四、清潔人員扣(減)發獎金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定之;其基準應包括請假及違反勤務相關事項。
五、支領本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際
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該月
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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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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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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