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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2月22日環署廢字第0970009435號函、97年9月22日環署廢字第09700683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管機關: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公(發)布機關: 環境部
公(發)布日期: 112.11.13
公(發)布字號: 環部授循字第1126114870號函
容:
主    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 年 2  月 22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09435 號函、97
          年 9  月 22 日環署廢字第 09700683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    明:旨揭函釋內容所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歷經多次
          修正,部分說明內容已不符現行規定,爰予以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部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