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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環境部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
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發布日期: |
112.10.30 |
發布字號: |
環部授氣字第1129112586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各
項申請之審查相關作業,特設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及變更申請之審查。
(二)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申請之審查。
(三)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審定與修訂申請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事項之審查或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本部次
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氣候變遷署人員一人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擔任。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
部氣候變遷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本會委員任一性
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連任一次
。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本會任務之專業技術或法律政策等相關背景。
第一項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
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
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五、本會得設專案小組,於本會開會前召開初審會議協助審查溫室氣體抵
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各項申請,於獲致初審結論後,提送本會審查
。
專案小組委員由本會委員至少三位組成,其主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
任。
六、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本會依下列方式辦理審查作業:
(一)形式審查:本會工作人員應先就文件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實質審查:
1.本會工作人員針對形式審查完成之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
2.本會工作人員將書面審查結果送專案小組辦理初審。
3.專案小組於獲致初審結論後,提送本會召開會議審查。但經本會
決議無須經專案小組初審之案件類型,得逕提送本會審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款規定辦理,逕由本會工作人員辦理
實質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建議:
1.申請案為基本資料變更。
2.經本會決議無須提送本會審查之案件類型。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專案小組就同一申請案件所為之審查,以二次為原
則。但情形特殊,經專案小組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本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出席
提供諮詢,並應請申請單位及查驗機構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實地勘
查。
八、本會委員、專案小組及工作人員就審查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與該審查抵換專案或自願減量專案有利害關係。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命
其迴避。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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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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