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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循環杯借用服務業者營運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12.05.03
發布字號: 環署基字第1121038915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循環杯借用服務業者營運補助要點
容: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業者積極提供與宣傳循環
    杯借用服務,吸引民眾使用,以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使用,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
    告事項四第二款規定之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及依「循環(外借
    )杯良好服務指引」取得外借杯良好服務標誌之業者。

三、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費以一次為限,並依據其設置循環杯借用服務之
    門市數量採分級方式補助,分級標準及補助上限如下:
(一)大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達三百家以上,補助上限為新臺幣
      三百萬元。
(二)中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達三十家以上,未達三百家,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小型業者:單一業者循環杯門市未達三十家,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
      十萬元。

四、循環杯營運補助分為門市借杯補助與活動借杯補助,門市借杯補助借
    用數量門檻及活動借杯補助借用場次、數量門檻,以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四月至十月統計數量為依據,其營運補助計算方式詳附表一。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並於本署預算會計
    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填報資料:
(一)補助申請表(附表二)。
(二)循環杯借用及歸還清冊電子檔(含借出或歸還門市、時間、循環杯
      代碼)、付款憑證或銷貨收入等足以證明使用量之佐證資料。
(三)開立補助收據或發票(二聯式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抬頭均須開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https://bafweb.epa.gov.t
      w/tcixw/)」(以下簡稱 BAF  系統)進行線上申請資料填報作業
      (年度別請填寫一百十二年)。申請補助者尚未於 BAF  系統申請
      過帳號者,請輸入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認證通過
      後再登入 BAF  系統。

七、本署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補助
    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經駁回者,不再受理其申請。但經本署同意延長
    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申請文件經審查屬不可補正者,本署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八、循環杯營運補助經本署審核通過者,以電匯方式撥付,本署得於補助
    金額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九、申請補助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署應撤銷其補助,追
    繳已領之補助。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