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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查核要點」第3、5、6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11.09.14
發布字號: 環署督字第111112257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查核要點
容: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
    用查核,以提升並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查核對象為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實施底渣
    再利用之地方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

三、本署為辦理查核工作,成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查核小組(以
    下簡稱查核小組)。
    查核小組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環境督察
    總隊總隊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副總隊長或必要時
    指派執行秘書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署廢棄物管理處代表一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由本署遴選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止。

四、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指派簡任人員
    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查核小組事務。查核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
    署環境督察總隊派員兼辦。

五、查核小組任務如下:
(一)訂(審)定查核評鑑參考標準事項。
(二)查核地方主管機關實施之品質保證系統事項。
(三)查核評鑑或輔導再利用機構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
(四)提出現況改進及建議事項。
(五)得依查核評鑑結果建議獎懲。

六、查核小組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並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現場查核會
    議;必要時,現場查核會議得採視訊方式辦理。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並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
    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查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查核小組辦理現場查核作業時,得進行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抽驗(查)
    工作。

八、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作業時,受查核對象應配合辦理。

九、本署得依查核結果,公布地方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之年度查核成績
    等第及辦理獎懲。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