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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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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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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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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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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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108.12.31 |
廢第一批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消費者投置之物品及容器商品販賣業者種類及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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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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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108.12.31 |
廢製造、輸入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調製食品容器業者及聚氯乙烯(PVC)材料製成之飲料、包裝飲用水容器業者,應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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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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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109.01.06 |
廢/停公告主管機關檢查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功能評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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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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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109.01.06 |
廢/停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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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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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109.01.06 |
廢指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對象辦理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之日
原名稱: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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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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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109.01.06 |
廢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公告事項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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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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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109.01.06 |
廢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口設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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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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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109.01.06 |
廢/停高屏溪、淡水河、頭前溪、大甲溪及曾文溪部分水源保護區養豬戶(場)依法拆除補償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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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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