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九七六○七C號公告之有關廢乾電池 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部分同時廢止。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 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