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污水經處理後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除不含有害健康物質外,其餘
水質項目及最大限值如附表一。
二、前項所稱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及最大限值如附表二。
三、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範圍值外,均為最大限值,
其單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大腸桿菌群:每一○○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
(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四、本署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八二)環署水字第一三九一五號公告「污
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