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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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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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化廠│一、適用範圍:執行機關所屬之公有公營、公有民營垃│
│焚化底渣 │ 圾焚化廠之焚化底渣(以下簡稱底渣)。 │
│ │二、資源化再利用條件: │
│ │(一)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應每季進行戴奧辛總毒性當│
│ │ 量濃度及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一次,並│
│ │ 將檢測值提供底渣處理廠作為設備製程操作及調│
│ │ 整參考。 │
│ │(二)前款檢測值,如達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其│
│ │ 底渣不得送底渣處理廠進行前處理,並應經固化│
│ │ 法、穩定化法或熱處理法處理至檢測值低於有害│
│ │ 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後,採衛生掩埋方式辦理。│
│ │(三)底渣之資源化,指再利用前先經篩分、破碎或篩│
│ │ 選等前處理,並視資源化產品分類用途需要,採│
│ │ 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之程序。 │
│ │三、再利用機構:取得底渣處理許可之廢棄物處理業、│
│ │ 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 。 │
│ │四、資源化產品分類及檢測: │
│ │(一)資源化產品分為第一類型、第二類型、第三類型│
│ │ ,其品質標準如附表一。 │
│ │(二)資源化產品於再利用前,應依各類型品質標準規│
│ │ 定項目,至少每五百公噸檢測一次。 │
│ │(三)檢測值超過第一款各類型品質標準者,該批產品│
│ │ 不得再利用,於進行改善措施後,依前款頻率進│
│ │ 行檢測,檢測值符合品質標準者,始得再利用。│
│ │五、資源化產品用途: │
│ │(一)第一類型及第二類型產品:作為道路級配粒料底│
│ │ 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度│
│ │ 回填材料、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 │ 磚品添加料及水泥生料添加料,並不得用於臨時│
│ │ 性用途。 │
│ │(二)第二類型產品用於混凝土添加料,僅限無筋混凝│
│ │ 土添加料用途。 │
│ │(三)第三類型產品:限大量(一萬公噸或五千立方公│
│ │ 尺以上)集中使用於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填海│
│ │ 造島(陸),使用前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應提報│
│ │ 再利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 │六、資源化產品得優先使用於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 │ 等相關規定之用途。 │
│ │七、資源化產品使用之限制: │
│ │(一)施工期間應符合之規定: │
│ │ 1.於施工區域應經常灑水,減少揚塵。 │
│ │ 2.施工人員應著口罩,避免吸入粉塵。 │
│ │ 3.禁止非施工人員任意進出施工區域。 │
│ │(二)使用地點之限制: │
│ │ 1.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
│ │ 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
│ │ 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
│ │ 2.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
│ │ 公尺以上。 │
│ │ 3.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及保護區│
│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
│ │ 區,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之農牧│
│ │ 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 │ 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
│ │ 之土地範圍內。 │
│ │ 4.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
│ │ 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
│ │ 目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
│ │ 內。 │
│ │ 5.不得位於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
│ │ 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 │ 境範圍內。 │
│ │(三)作為水泥生料添加料時,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
│ │八、底渣處理廠設施(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底渣之貯存,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
│ │ 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
│ │ 收集處理設施。 │
│ │(二)資源化產品之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 │ 。 │
│ │(三)底渣及資源化產品應依據來源焚化廠之不同,採│
│ │ 分廠分區貯存及標示,且其貯存區內物品堆置高│
│ │ 度不得超過圍牆高度。 │
│ │(四)廠區入口處應設置地磅系統,並定期依相關法規│
│ │ 校正及留存紀錄,所有物品及車輛進出廠均應過│
│ │ 磅,依序記錄進出時間、車程、重量、物品內容│
│ │ 。 │
│ │(五)廠區內應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其配置如│
│ │ 下: │
│ │ 1.設置地點: │
│ │ (1)廠區所有進出口、地磅系統處,攝錄並應及│
│ │ 於廠內車行所有路徑。 │
│ │ (2)處理設備投入口、處理流程作業區及衍生廢│
│ │ 棄物、資源化產品出料口。 │
│ │ (3)進廠底渣、衍生廢棄物及資源化產品貯存區│
│ │ 。 │
│ │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地點。 │
│ │ 2.攝錄監視畫面及系統規格: │
│ │ (1)攝錄監視畫面應為彩色清晰影像,並顯示日│
│ │ 期及時間。夜間攝影應提供足夠光源以供辨│
│ │ 識。 │
│ │ (2)攝錄監視系統應能連續二十四小時作業,錄│
│ │ 影間隔時間至少一秒一畫面為原則。 │
│ │ 3.攝錄紀錄保存及故障排除: │
│ │ (1)應保存連續六個月影像紀錄。 │
│ │ (2)如攝錄系統異常或故障,應即向主管機關報│
│ │ 備,並於一週內修復,且於事後提報該期間│
│ │ 營運紀錄及修復情形說明,送主管機關備查│
│ │ 。 │
│ │(六)資源化產品如有廠外貯存需求,應事先提報貯存│
│ │ 計畫,送貯存地點主管機關核准。 │
│ │九、運作及申報規定: │
│ │(一)按季將營運紀錄之統計,報底渣產生地及使用地│
│ │ 主管機關備查,並自行保存紀錄文件三年供查核│
│ │ 。 │
│ │(二)前款營運紀錄應包括下列文件: │
│ │ 1.底渣來源、數量、進廠車輛車號、時間、車程│
│ │ 、磅重、載重、駕駛簽名文件。 │
│ │ 2.再利用案之用途、數量、出廠車輛車號、時間│
│ │ 、車程、磅重、載重、駕駛簽名文件、採樣檢│
│ │ 測。 │
│ │ 3.剩餘廢棄物處置之數量、出廠車輛車號、時間│
│ │ 、車程、磅重、載重、駕駛簽名文件。 │
│ │(三)第二類型及第三類型資源化產品之申報如下: │
│ │ 1.資源化產品使用前,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預先申│
│ │ 報地點、用途、數量、時間、非位於第七點第│
│ │ 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範圍內之證明資料,如有│
│ │ 變更時,應即上網申報變更內容。 │
│ │ 2.資源化產品作為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用途者,│
│ │ 預先申報之證明資料須含相關工程設計書圖及│
│ │ 證明文件檔案。 │
│ │ 3.資源化產品完成使用後十五日內,應以網路傳│
│ │ 輸方式申報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附表二│
│ │ ),包括載運車輛之車程、磅重、載重、工程│
│ │ 範圍、使用地點施工前、中、後照片或錄影資│
│ │ 料。並以書面分別報底渣產生地及使用地主管│
│ │ 機關備查。 │
│ │十、資源化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 │ 相關使用規定。 │
│ │十一、再利用機構應實施品質管制系統,主管機關應實│
│ │ 施品質保證系統、品質查核系統,實施方式應符│
│ │ 合附錄規定,並將實施成果之相關文件紀錄,以│
│ │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 │
│ │十二、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
│ │ 興建營運之垃圾焚化廠底渣,準用本管理方式相│
│ │ 關規定。 │
│ │十三、第八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自修正公告日起三│
│ │ 個月後實施。 │
│ │十四、為執行資源化產品應用於道路計畫之驗證,或執│
│ │ 行緊急環境復原清理工作,其計畫或工作內容經│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五點第一款│
│ │ 及第七點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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