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一、第一項修正為: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一)大型事業。(詳如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
/ems.epa.gov.tw)所列事業名單)
(二)下列醫療機構:
1.醫院。
2.洗腎診所。
3.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三)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
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
學設備製造業及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除外)。
2.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力設備製造業。
5.化學材料製造業。
6.基本金屬製造業。
7.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8.化學製品製造業。
9.藥品製造業。
10.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
11. 印染整理業。
12.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3.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四)電力供應業: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電力供應之行業。
(五)印刷輔助業。
(六)印刷業。
(七)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
(九)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十)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
(十一)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蔬果、畜禽產、漁產及花卉等批發市場之
行業。
(十三)其他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
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
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
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
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十四)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
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
(十五)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
理廠。
(十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
(十七)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十八)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十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清除
處理設施之機構。
(二十)再利用機構:
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2.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
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二十一)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片沖洗、
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行業。
(二十二)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
(二十三)乾洗衣業: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從
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製品等洗濯之行
業。
(二十四)環境檢測服務業:凡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
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
定、監測及檢驗之行業。
(二十五)營造業:
1.第一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
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
2.第二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
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者。
3.第三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
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者。
4.符合公告事項一(二十五)2 至 3 者,但所統包或單獨承
攬之工程係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挖工
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二十六)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
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
氣污染防制費者。
(二十七)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處
理業登記證之機構。
(二十八)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水之事業。
(二十九)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
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三十)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
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行業。
(三十一)產生廢食用油之下列旅館業:
1.觀光旅館(含其分館)。
2.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
(三十二)產生廢棄食品之超級市場:從事提供家庭日用品、食品分部門
零售,而以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且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
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產生廢棄食品之行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
(三十三)產生廢棄食品之零售式量販業:從事綜合商品零售,結合倉儲
與賣場一體且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產生
廢棄食品之行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三十四)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
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
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
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
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