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之事業及檢測污染物如附表。
二、各指定公告事業未曾運作可能產生前項附表之污染物檢測項目者,得
於土壤污染檢測資料中具明免檢測之理由;若曾運作可能產生附表檢
測項目以外之土壤污染管制污染物時,則應增加檢測該污染物項目。
三、各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下列時機前完成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
(一) 設立:依法應辦理事業設立之許可、登記、申請執照等相關行為。
如有開挖整地或改變地形地貌者,應於施工前完成檢測;否則應於
工廠或設施進行試運轉 (試車) 前完成檢測。
(二) 停業或歇業:於依法辦理歇業、繳銷許可或營業證照、事實上終止
營業 (運) 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等行為前完成檢測作業。
前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完成應於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前六個月
內為之,惟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六個月之限制。
四、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