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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
│再利│                                                      │
│用種│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
│類  │                                                      │
├──┼───────────────────────────┤
│垃圾│一、一般廢棄物來源:執行機關所屬之公有公營垃圾焚化廠、│
│焚化│    公有民營垃圾焚化廠焚化廢棄物後所產生之底渣。      │
│廠焚│二、再利用條件:底渣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破碎或篩選等前│
│化底│    處理,並視再利用產品分類用途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
│渣  │    水洗等後續前處理;底渣經前處理後於再利用前之毒性特│
│    │    性溶出程序(TCLP)及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檢測值應低│
│    │    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若超過標準時,應依一般廢│
│    │    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
│    │三、再利用機構:政府機關或合法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
│    │    其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者,執行機關得依│
│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
│    │    核准後據以辦理;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
│    │    者,執行機關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依報經中│
│    │    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據以辦理。                    │
│    │四、再利用產品分類及檢測:                            │
│    │    底渣經前處理後之再利用產品,分為第一類型、第二類型│
│    │    、第三類型,各類型品質標準如下表規定。再利用產品於│
│    │    再利用前,再利用機構依各類型品質標準規定項目,應至│
│    │    少每五百公噸進行檢測一次。                        │
│    │┌─────────────┬───┬───┬───┐│
│    ││                      類型│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
│    ││品質標準                  │型    │型    │型    ││
│    │├─┬───────────┼───┴───┴───┤│
│    ││毒│總鉛(毫克/公升)    │      5.0 ≦          ││
│    ││性├───────────┼───────────┤│
│    ││特│總鎘(毫克/公升)    │      1.0 ≦          ││
│    ││性├───────────┼───────────┤│
│    ││溶│總鉻(毫克/公升)    │      5.0 ≦          ││
│    ││出├───────────┼───────────┤│
│    ││程│總硒(毫克/公升)    │      1.0 ≦          ││
│    ││序├───────────┼───────────┤│
│    ││  │總銅(毫克/公升)    │      ≦ 15.0         ││
│    ││  ├───────────┼───────────┤│
│    ││  │總鋇(毫克/公升)    │      ≦ 100.0        ││
│    ││  ├───────────┼───┬───┬───┤│
│    ││  │六價鉻(毫克/公升)  │0.25≦│0.25≦│2.5 ≦││
│    ││  ├───────────┼───┼───┼───┤│
│    ││  │總砷(毫克/公升)    │0.50≦│0.50≦│5.0 ≦││
│    ││  ├───────────┼───┼───┼───┤│
│    ││  │總汞(毫克/公升)    │0.02≦│0.02≦│0.2 ≦││
│    │├─┴───────────┼───┼───┼───┤│
│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0.024 │      │      ││
│    ││備註:以 CNS 13407  細粒料│≦    │      │      ││
│    ││      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      │      │      ││
│    ││      驗法檢測            │      │      │      ││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I-│0.1 ≦│0.1 ≦│0.1 ≦││
│    ││TEQ/g)                   │      │      │      ││
│    ││備註:指含 2,3,7,8- 氯化戴│      │      │      ││
│    ││      奧辛及喃同源物等 1│      │      │      ││
│    ││      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      │      │      ││
│    ││      量濃度              │      │      │      ││
│    │└─────────────┴───┴───┴───┘│
│    │五、再利用用途:                                      │
│    │(一)第一類型:作為級配粒料基層、基地及路堤填築、控制│
│    │      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    │      、磚品添加料及其他用途。                        │
│    │(二)第二類型:作為級配粒料基層、基地及路堤填築、控制│
│    │      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無筋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
│    │      加料及磚品添加料。                              │
│    │(三)第三類型:僅得作為基地及路堤填築,且每一再利用場│
│    │      所之使用量應在一萬公噸以上,使用前應先檢具底渣再│
│    │      利用產品之隔絕、控制及監測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    │      核准後始得辦理。                                │
│    │六、再利用產品得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
│    │    規範之相關規定,作為公共工程使用。                │
│    │七、再利用產品之施工及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施工期間應符合之規定:                          │
│    │      1.於施工區域應經常灑水,減少揚塵。              │
│    │      2.施工人員須著適當防護裝備。                    │
│    │      3.禁止非施工人員任意進出施工區域。              │
│    │(二)使用地點應符合之規定:                          │
│    │      1.與飲用水源及水井距離需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2.需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
│    │八、再利用前貯存清除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之│
│    │    規定,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處理設施;再利用產品之│
│    │    貯存及清運,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
│    │    。                                                │
│    │九、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規定辦│
│    │    理。                                              │
│    │十、再利用產品之紀錄、申報規定:                      │
│    │(一)再利用機構應按季將再利用底渣之來源、數量、採樣檢│
│    │      測、再利用用途等紀錄及剩餘廢棄物處置證明文件,報│
│    │      底渣產生及再利用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自行│
│    │      妥善保存該等紀錄文件三年供查核。                │
│    │(二)屬第二、三類型之再利用產品,再利用機構應於完成每│
│    │      批再利用後十五日內,填具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
│    │      件及剩餘廢棄物處置證明文件等,報底渣產生及再利用│
│    │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
│    │      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上網│
│    │      申報。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證明文件格式,應符合附錄│
│    │      一規定。                                        │
│    │十一、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    │      之相關使用規定。                                │
│    │十二、再利用機構應實施品質管制系統,主管機關應實施品質│
│    │      保證系統、品質查核系統,實施方式應符合附錄二規定│
│    │      。                                              │
│    │十三、依據「鼓勵公有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
│    │      」興建營運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廢棄物後所產生之底渣,│
│    │      準用本管理方式相關規定。                        │
│    │十四、本管理方式十、(二)網路傳輸方式上網申報及管理方│
│    │      式十二實施之品質管制、品質保證及品質查核系統等相│
│    │      關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