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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
    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
    會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
    之遴選,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副署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
    學者五人及機關代表五人組成;機關代表如下:
(一)內政部次長。
(二)經濟部次長。
(三)交通部次長。
(四)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署長聘兼。

三、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八年以上者。
(二)國內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含)以上。
(三)曾任登記立案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副研究員(含)以上。
(六)其他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

四、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考量環境保育、經濟發展及社會公益等領域之
    衡平性分為下列十四類專長,並力求各專長類別專家學者委員之人數
    均衡,以每一專長類別遴選一位專家學者委員為原則:
(一)土地利用規劃及管理。
(二)文化資產。
(三)生態系統。
(四)海洋、海岸及島嶼。
(五)地形及地質。
(六)水土保持與防災。
(七)空氣品質及噪音、振動。
(八)氣候變遷與能源。
(九)水資源及水污染。
(十)廢棄物及資源循環利用。
(十一)土壤及地下水。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及健康風險評估。
(十三)社會、就業及公共政策。
(十四)產業與區域經濟。

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法人、機關、大專校院
    、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
    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六、遴選委員會應就第五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

七、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機關代表外,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遴選委員會於遴選出專家學者委員候選人選後即解散。

九、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署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
    或出缺時,得依本要點規定遴選之。但辭職或出缺僅一人時,由署長
    逕為指定人選並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十、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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