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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編號一鐵、編號二銅、編號三鋁、編號四玻璃、編號五塑膠等五項再
              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詳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