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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裁
    處量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三、依前點規定裁處之罰鍰,如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
    ,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計算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本法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
    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五、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
    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六、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基
    準辦理外,另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生影響,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
    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七、前點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方式,包括違反義務所得利益期間之販
    賣環境用藥相關產品總販賣量、生產投資設備成本及人力成本所省費
    用、平均售價、平均售價成本、所得利益期間所生孳息及其他可得計
    算之經濟利益等,但得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