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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部環境衛生用藥劑及防疫物資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妥善管理採購之環境衛生用藥劑及防疫物
    資(以下簡稱藥劑及物資),茲參考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藥劑及防疫物資,說明如下:
(一)環境衛生用藥劑:指漂白水、四級銨與其他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殺
      蟲劑、殺蟎劑、殺鼠劑及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防制環境
      衛生病媒等微生物製劑。
(二)防疫物資:指醫用口罩、N95 等級以上口罩、連身型防護衣及護目
      鏡等安全防護裝備。

三、藥劑及物資之管理單位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環管署)。

四、為健全藥劑及物資保管作業,及時就近支援,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環管署得協調本部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放置單位)分區
      提供適當放置地點,並委由放置單位就近協助保管及發放。
(二)藥劑及物資之保管,應依批次分區存放及擺放整齊,另物品儲藏處
      所應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且應禁絕煙火。
(三)藥劑及物資應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一);如有
      緊急特殊狀況時,得協調放置單位代為盤點並記錄。

五、藥劑及物資之發用方式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得依需求申領,由環管署依藥劑及物資保存期限、申領
      順序及需求程度核發。
(二)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請求本部支援,經本部同意後核發。
(三)依環境衛生及疫情可能發展趨勢,本部得採取預防措施,主動聯繫
      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後核發。藥劑及物資發用後,由環管
      署記錄於防疫藥劑及物資收發報表(如附件二)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