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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危害控制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協調。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國際合作、科技發展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綜合研究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訊整合及運用分析。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邊境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評估、公告列管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發展執行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評估事項。

第 7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整備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監控、通報之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與化學物質災害技術之蒐集、研究、分析規劃及協調執行。
五、毒物與化學物質勾稽、查核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六、毒物與化學物質數量、流向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毒物與化學物質危害控制、勾稽及查核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