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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用藥劑及防疫物資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妥善管理採購之環境衛生用藥
    劑及防疫物資(以下簡稱藥劑及物資),茲參考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藥劑及防疫物資,說明如下:
(一)環境衛生用藥劑:指漂白水、四級銨與其他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殺
      蟲劑、殺蟎劑、殺鼠劑及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防制環境
      衛生病媒等微生物製劑。
(二)防疫物資:指醫用口罩、N95 等級以上口罩、連身型防護衣及護目
      鏡等安全防護裝備。

三、藥劑及物資之管理單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以下簡稱
    總隊)。

四、為健全藥劑及物資保管作業,及時就近支援,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總隊得協調本署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放置單位)分區提
      供適當放置地點,並委由放置單位就近協助保管及發放。
(二)藥劑及物資之保管,應依批次分區存放及擺放整齊,另物品儲藏處
      所應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且應禁絕煙火。
(三)藥劑及物資應每半年至少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一);如有
      緊急特殊狀況時,得協調放置單位代為盤點並記錄。

五、藥劑及物資之發用方式如下:
(一)本署各單位得依需求申領,由總隊依藥劑及物資保存期限、申領順
      序及需求程度核發。
(二)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請求本署支援,經本署同意後核發。
(三)依環境衛生及疫情可能發展趨勢,本署得採取預防措施,主動聯繫
      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局後核發。
    藥劑及物資發用後,由總隊記錄於防疫藥劑及物資收發報表(如附件
    二)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