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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減少災害所致之環境污染,加
    速環境復原,爰設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本要點所稱之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災害類別。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辦理災害後空氣污染處理及其追蹤有關事宜。
(二)督導辦理災害後水質污染處理、飲用水水質管制及追蹤有關事宜。
(三)督導辦理災害後廢棄物清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環境清潔消
      毒及其追蹤有關事宜。
(四)督導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及其追蹤有關
      事宜。
(五)督導辦理災害後各種嚴重危害污染區之劃定。
(六)督導及支援地方環保機關執行災害防救必要之處置。
(七)綜合調整環保有關之防災計畫。

四、本小組由署長兼任召集人及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主任秘書
    、相關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為小組委員,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參與。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職,原則由署長指派本署相關單位人員兼任,發
    生本署主管災害時改由主管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之委員擔任之,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
    督,辦理有關事務。

六、本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分工表及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一、附表二。

七、本小組得因應本署主管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事項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
    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八、凡環境有發生災害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由召集人指派本署專責人員
    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署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並應即派員共同成
    立緊急應變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指揮監督執行各項災害防救任務。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