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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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0952號公告.pdf
附表.pdf
依 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符合前項附表應盤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