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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符合前項附表應盤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