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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本署)為加速推動全國土壤、底泥及地下水
    污染預防與整治相關工作,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本法)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及運用事宜,特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
    會(下稱本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本署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
    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與辦理所任事
    務;均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自行辦理聘用。

三、本管理會之任務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四、本管理會得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本署署長及二位副署長為當然
    委員,並由本署署長兼任召集人及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其
    餘外部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相關任期
    及利益迴避注意事項,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委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五、本管理會委員之職掌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二)提供本管理會辦理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重大
      政策、方案、計畫及規劃之諮詢建議。

六、本管理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邀集全體委員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如涉及審議事項應有
    全體委員過半數並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管理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
    開諮詢會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
    席。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