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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廣綠色消費暨執行環境保護
    產品申請、使用之審議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全民綠色消費政策、法規訂定及督導全民綠色消費宣導推廣等
      相關事宜。
(二)審議適用環保標章產品之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
(三)監督驗證機構執行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申請、審
      查、核發及追蹤管理等驗證業務。
(四)審議廠商針對驗證機構執行驗證審查業務之再申覆案。
(五)審議環保標章制度之規劃、推動及修訂。
(六)其他有關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管理監督事宜。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具備檢測、法律專長者至少各一
    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二人由本署副署長及管制考核及糾紛處
      理處處長擔任,本署副署長並為審議會召集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至七人。
(三)政府機關專家代表三人。
(四)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四、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
    署長指派本署相關單位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事務。

五、審議會會議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會議。會議
    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六、為協助審議會之審議工作,得設置工作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民間及機關推動綠色消費工作策略及措施。
(二)協助督導民間及機關推動綠色消費執行績效。
(三)協助審查適用環保標章產品之類別、項目、優先順序及規格標準。
(四)辦理廠商針對驗證機構執行驗證審查業務之再申覆案審查。
(五)審查環保標章實驗室檢測項目登錄認可案件。
(六)其他經審議會交辦事項。

七、工作小組由召集人以外之審議會委員組成。
    工作小組得視提案需求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審議會執行秘書或副執
    行秘書擔任之。
    前項審查結果提送審議會審議或備查。

八、審議會及工作小組會議之召開,得邀請專家、學者、有關單位及團體
    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諮詢。必要時,並得實地勘查。

九、審議會開會時,本署委託之驗證機構業務負責人員及主辦人員應列席
    並提出工作報告。

十、審議會委員、工作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相關工作人員
    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