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如下:
(一)廢木材。
(二)熱塑型廢塑膠,應符合下列要件:
1.於輸入時,其來源為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者,以
單一塑膠材質或單一型態為限。
2.於輸入時,其來源非屬前目製程所產出者,以單一塑膠材質及單
一型態為限,且其用途係作為塑膠成品或製成塑膠原料而直接供
產製為塑膠成品。
3.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
輸入、使用。
4.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
(三)廢紙,應符合下列要件:
1.於輸入時,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
紙或紙板,或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之其他紙或紙板,其用
途均係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
2.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輸入、使
用。
(四)廢鋼(含不銹鋼)。
(五)廢單一金屬(銅、鋅、鐵、鋁、錫、鈦、銀、鎂、鍺、鎳、鎢),
應符合下列要件:
1.不得檢出汞。
2.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3.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4.主要金屬成分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廢銅碎片: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裸銅線製程產生之銅碎片。
2.具金屬性質。
3.不含油脂。
4.銅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七)廢鋅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電鍍鋅、熱浸鍍鋅、合金金屬熔煉及壓鑄等製程產生之廢
鋅渣及粉末。
2.鋅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溶出標準。
(八)廢鐵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煉銅製程產生之鐵渣(富含氧化鐵)。
2.於輸入時,僅得由水泥製造業輸入、使用。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溶出標準。
(九)廢鎂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鑄造及使用機器等製程產生之廢鎂渣及粉末。
2.鎂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TCLP)溶出標準。
(十)廢觸媒: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或用於機
動車輛之觸媒轉化器。
2.含貴重金屬(金、銀、鉑、鈀、銥、銠、鋨、釕)、過渡金屬(
釩、鈷、鎳、銅、鋅、鉬)或沸石觸媒。
3.非屬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廢觸媒。
(十一)廢橡膠。但不含廢輪胎及其處理後之下列膠片:
1.輸出之粒徑大於五公分者。
2.輸入之粒徑大於四公釐者。
(十二)玻璃纖維布之切邊料及下腳料。但不含其碎屑及粉屑。
(十三)鋁銅混合廢料:來源為機動車輛之廢水箱及廢家電用品之散熱器
(片)。
(十四)廢矽晶(塊、柱、圓、片或坩堝料),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積體電路製造業或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產生。
2.矽含量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十五)廢錫渣,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來源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無鉛焊錫、噴錫或金屬製品製造業金
屬製品等製程產出之廢錫渣及粉末。
2.錫含量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3.有害物質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
序(TCLP)溶出標準。
二、輸入、輸出公告事項一所列事業廢棄物,遇有通關疑義時,主管機關
及關務主管機關得要求輸入、輸出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無涉輸入、輸出者,非屬本公告之產業用料
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