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推動及督導淡水河系污染
整治計畫之執行,特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之協調、推動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計畫執行需要之補充規劃、研究及其經費籌措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除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代表。
(二)經濟部水利署代表。
(三)經濟部工業局代表。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代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代表。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代表。
(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代表。
(八)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
(十)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局長。
(十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桃園縣政府水務局局長。
(十三)基隆市政府工務處處長。
前項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水質保護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
人,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局長兼任。並置工
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均就本署編制內現職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研議審訂事項,依權責由本署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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