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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
    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
    會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
    之遴選,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副署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
    學者六人及機關代表六人組成;機關代表如下:
(一)內政部次長。
(二)經濟部次長。
(三)交通部次長。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前項遴選委員由署長聘兼。

三、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八年以上者。
(二)國內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含)以上。
(三)曾任登記立案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副研究員(含)以上。
(六)其他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

四、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考量環境保育及社會經濟等面向之衡平性,應
    涵蓋生活環境、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等領域。

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法人、機關、大專校院
    (含學院、系所)、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
    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
    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六、遴選委員會應就第五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

七、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機關代表外,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遴選委員會於遴選出專家學者委員候選人選後即解散。

九、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署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
    或出缺時,由署長擇選適合之專家學者委員候選人或指定其他適任之
    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十、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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