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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研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推動空氣污染健康影響及管
    制研究事宜,特設置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研究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 )及其他空氣污染物健康影響研究之諮詢
      。
(二)關於建置新式空氣品質指標研究之諮詢。
(三)關於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計畫書及執行成果之審查。
(四)關於空氣品質標準修正之諮詢。
(五)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 )成分、來源與成因分析之諮詢。
(六)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 )及其他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之諮詢。
(七)關於環保署與衛生福利部合作辦理之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
      策略計畫執行之監督,並強化兩機關之合作機制。

三、本小組辦理計畫審查規定如下:
(一)期初報告經本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開始執行計畫。
(二)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工作進度報告及期中審查報告會議。
(三)各子計畫研究成果對外發表前,應先透過工作進度報告會議提出說
      明。
(四)期末報告經本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提報科技部進行績效報告審查
      ,並於績效報告審查通過後,得對外公開。
(五)期初、期中、期末報告經審查未通過者得補正一次,經補正後仍未
      通過,環保署得中斷當年度計畫之執行,計畫經中斷執行者,不得
      提報次年計畫。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環保署副署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環保署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擔任;本小組幕僚作
    業由環保署派員兼辦。

五、本小組以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
    會,並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基於利益迴避原則,本小組委員不得參與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
    新策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