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裁處罰
    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表一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一所
    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
    一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