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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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歷史法規: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環署氣字第1111101059號公告.pdf
附表.pdf
依 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事業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
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