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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媒合服務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以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
    車取得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以下簡稱減量效益),作為溫室氣體排
    放量增量抵換來源之媒合相關作業,利用廢車回收一站通(以下簡稱
    一站通)平台提供媒合服務,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
      車。
(二)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
      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
      、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三)媒合:指一站通平台提供減量效益供給與需求資訊,以公開減量效
      益需求者(以下簡稱買方)收購資訊之方式,由減量效益供給者(
      以下簡稱賣方)擇定買方,協助買賣雙方完成減量效益交易及歸屬
      之作業。
(四)減量效益收購價金(以下簡稱收購價金):買方委託本署取得減量
      效益每單位之價格乘以收購數量之費用。

三、參與媒合之賣方為完成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於本署一站通平台
    提出申請減量效益者,其資格、申請條件及應檢具之文件規定如下:
(一)資格:
      1.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
        士。
      2.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與機車整
        車或零組件生產、銷售商及將新購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
        所購買電動機車不予申請。
      3.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非同一人,需由新購電動機
        車所有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條件:
      1.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期間內,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於國
        內使用。
      2.同意將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歸屬
        擇定之買方;且同意經擇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
(三)應檢具之文件:
      1.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
      2.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檢具由新購電
        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
      3.新購電動機車之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者之收據影本,並註明
        申請者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
        者姓名及牌照號碼時,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
        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如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
        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檢具之文件。

四、參與媒合之買方應檢具審查通過之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以下簡
    稱取得計畫)向本署申請,經本署通知簽訂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
    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購買委託契約書(以下簡稱委託契約書,如附件
    ),並依委託契約書收購價金結算方式,分期完成減量效益收購價金
    及相關費用給付後,由本署一站通平台公開為買方,其資格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
(一)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本署審查通過,承諾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
      增量抵換之開發單位。
(二)有提供轄區內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需求之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通過,承諾據以執
      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開發單位。

五、參與媒合之買方提出之取得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畫執行期程。
(二)收購條件(車籍屬全國或指定轄區)。
(三)減量效益數量,以車輛數為單位。
(四)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收購單價至少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
    買方資格屬前點第一款者,其取得計畫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
    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六點規定,經本署審查通
    過;屬前點第二款者,其取得計畫應先報請本署審查通過。
    買方資格為前點第三款者,其取得計畫應提交至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書
    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俟審查通過後,方得檢具取得
    計畫核定函及經審查通過之取得計畫,向本署申請公開為買方。

六、媒合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買方依委託契約書完成收購價金匯款作業後,本署得於一站通平台
      預告買方減量效益收購資訊,經預告至少 7  日開始媒合。
(二)於一站通平台媒合作業期間,賣方得自行擇定減量效益售予對象,
      並簽署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
(三)本署受理賣方選擇減量效益歸屬,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代為撥付
      收購價金予賣方。匯款產生之手續費或發生退匯手續費情事,由買
      方負擔。
(四)買方未依委託契約書收購價金結算方式逐期給付者,經本署限期仍
      未改善者,取消媒合資格。

七、媒合作業執行完成後,本署核發減量效益歸屬數量予買方。該減量效
    益僅得供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之用,其有效期限自核發
    年度起七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