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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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環署溫字第1040111710D號公告.pdf
附表 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PDF
依 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二、本公告之排放源應於每年八月底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
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之排放量,應於一百零五
年八月底前完成。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