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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八八) 環署空字第○○一五四五九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