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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1年8月15日環署空字第0910056279B號公告.pdf
附表: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pdf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八八) 環署空字第○○一五四五九號公告
,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