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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一、為辦理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評核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機關)綠色採購之執行績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各機關綠色採購之執行績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組成「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辦理評
    核。各機關所屬單位之績效由各機關比照本要點自行評核與獎勵。

三、評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環保署副署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定一人兼任,並得由環保署就學者專家
    、民間團體聘兼之。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其他相關機關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幕僚作業由環保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人員兼任之。

四、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召開會議。

五、機關年度綠色採購成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送達環保署彙整統計,每年
    三月由評核小組依各機關之總成績辦理評核作業。

六、受評核機關由評核小組就各機關採購比率、採購項目、採購金額加以
    評定,等第分為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分以上)、乙
    等(七十分以上)及丙等(未達七十分)。
    評核小組每年訂定次年度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評分方法。

七、各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結果由環保署專案提報行政院,執行績優人
    員由各受評機關辦理敘獎。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九、本要點報經環保署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