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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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歷史法規: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環署基字第1101060117號公告.pdf
附表.odt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