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本署會計憑證電子化核銷
作業,並強化補(捐)助計畫原始憑證就地審計暨控管處理機制及評
分標準,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將原始憑證上傳「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補(捐)助民間團體機關學校經費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
捐)助管理系統),並於計畫結束後申請以收(領)據及相關資料辦
理結報送核者,其原始憑證正本留存各受補(捐)助單位,應符合本
原則管控評分項目(附件一)。
(一)評分項目分為受補(捐)助單位自我評分及本署業務單位審查評分
二部分,評分總計十分,自我評分及審查評分達七分以上即具備就
地審計資格,評分項目分列如下:
1.自我評分
(1)具有經立法院審議之預決算。
(2)具有訂定完備之會計制度。
(3)年度財務報告具備會計師之查核簽證。
(4)單位內控機制良好並設置專責會計單位。
2.審查評分
(1)經檢視符合自我評分項目規定。
(2)前年度受補(捐)助計畫經費核銷補正次數未超過三次。
(3)前年度原始憑證定時填列執行,並上傳補(捐)助管理系統,
經抽查正本無不符件數。
(4)前年度受補(捐)助計畫結報無重大違失情形。
(二)上述評分結果,將由補(捐)助管理系統每年更新提供合格名單及
評分表(附件二)。
三、本署原始憑證是否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准駁,由本署業務單位於
當年補(捐)助計畫核定簽報前,對受補(捐)助單位進行原始憑證
就地審計評分,並於補(捐)助管理系統所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
始憑證就地審計合格名單及評分表」一併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函知符
合規定之受補(捐)助單位,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相關原始憑證
。
四、本署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格式每半年將已核定原始憑證留存各受
補(捐)助單位之撥款情形,併入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會計月報函送
審計機關。但因案件數量眾多,未及併入會計月報者,應於會計月報
編送當月底前將相關資料以電子檔案形式函送審計機關。
五、經本署同意原始憑證留存受補(捐)助單位於各年度計畫執行結束時
,應將原始憑證按收支報告表支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訂成冊,除
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存外,並依審計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之規定,妥
善保存十年,已屆保存年限者,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始得
銷毀。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
受補(捐)助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