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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及
    自主管理之精神,並確保清潔人員工作場所之安全及健康,特設置清
    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清潔人員執行勤務標準作業程序。
(三)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強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四)提供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安全相關政策建議、規劃及協調,並協助進
      行輔導、考核,以落實執行。
(五)促請職業災害發生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進行專案報告及檢討改善作
      為。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簡任人員擔任,輔助召
    集人綜理本小組事務;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
    十七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中央機關代表三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本署廢棄物管理處、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各推派一人。
(二)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代表七人:由三個直轄市政府及四個縣(市)政
      府所屬環保機關各推派一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縣(市)
      政府所屬環保機關於必要時得推派鄉(鎮、市)公所一名職業安全
      衛生業務相關主管。
(三)工會代表七人:由全國環保公務機關總工會推派。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六、本小組會議原則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會議,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
    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