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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標準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證書費,項目如下:
一、許可證: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二、登記文件: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三、核可文件:
(一)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其
      運作總量低於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
(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四、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申請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
    禁止事項。
五、申請新化學物質之低關注聚合物資料審查事項。
六、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事項:
(一)新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
(二)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之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
七、申請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事項。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毒性化學物質各項運作之許可證
、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
止事項,應收取下列審查費:
┌────┬─────┬──────┬──────┬─────┐
│        │          │            │            │申請解除第│
│        │          │            │            │一類至第三│
│申請項目│  許可證  │  登記文件  │  核可文件  │類毒性化學│
│        │          │            │            │物質之限制│
│        │          │            │            │或禁止事項│
├────┼─────┼──────┼──────┼─────┤
│新申請案│新臺幣三千│新臺幣二千四│新臺幣一千二│新臺幣二萬│
│        │六百元    │百元        │百元        │四千元    │
├────┼─────┼──────┼──────┼─────┤
│展延    │新臺幣一千│新臺幣一千二│新臺幣六百元│          │
│        │八百元    │百元        │            │          │
├────┼─────┼──────┼──────┼─────┤
│變更運作│變更製造、│變更使用、貯│變更製造、使│          │
│場所    │貯存場所:│存場所:    │用、貯存場所│          │
│        │新臺幣三千│新臺幣二千四│:          │          │
│        │六百元    │百元        │新臺幣一千二│          │
│        │          │            │百元        │          │
├────┼─────┼──────┼──────┼─────┤
│變更運作│          │            │            │          │
│場所以外│          │            │            │          │
│之其他內│          │            │            │          │
│容。但僅│新臺幣一千│新臺幣七百元│新臺幣四百元│          │
│變更運作│元        │            │            │          │
│人基本資│          │            │            │          │
│料者不收│          │            │            │          │
│費      │          │            │            │          │
└────┴─────┴──────┴──────┴─────┘
展延或變更前項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同時申請變更多項內容者
,審查費僅收取其展延或變更項目中收費最高者。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新化學物質之低關注聚合物資料,每件應收取審
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標準登錄及新
化學物質資料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應收取下列審查費:
一、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
(一)第一階段登錄:新臺幣一百元。
(二)標準登錄:新臺幣五萬元。
二、新化學物質資料登錄:
(一)標準登錄:新臺幣五萬元。
(二)簡易登錄:新臺幣二萬元。
(三)少量登錄:新臺幣二千元。
三、新化學物質登錄文件展延:
(一)簡易登錄:新臺幣二千元。
(二)少量登錄:新臺幣一千元。
四、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登錄文件變更:
(一)標準登錄: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簡易登錄:新臺幣一千元。
(三)少量登錄: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第四款僅變更登錄人基本資料者免收審查費。
登錄人屬學術機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定之中小企業者,申請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目或第二款之標準、簡易、少量登錄僅收取該項目審查費用之百
分之七十五。
登錄人同時申請新化學物質登錄文件展延及變更時,僅依其中收費標準最
高者收取審查費。

第 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審查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
保密期間,每項應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保密或展延保密期間之登錄資料超過四項時,審查費僅收取新臺
幣五萬元。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
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登錄文件,應
收取下列證書費:
一、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文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核可文件:新臺幣三百元。
四、登錄文件:新臺幣二百元。

第 8 條
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換發前條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