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子電器物品之種類及其業者範圍。
┌──────────┬─────────┬─────────┐
│ 業 者 類 別 │ 應回收物品種類 │ 備 註 │
├──────────┼─────────┼─────────┤
│電子電器物品製造業者│廢電視機 │ │
│電子電器物品輸入業者│廢電冰箱 │ │
│ │廢洗依機 │ │
│ │廢冷、暖氣機 │ │
└──────────┴─────────┴─────────┘
二 前項各類別業者應回收之廢電子電器物品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國商品標
準分類號列,如下表。但前項公告應回收物品種類,未列入中華民國
商品標準分類號列者,其製造、輸入業者亦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
。
廢電子電器物品業者應回收物品之貨名及其中華民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
│ 中華民國商品 │ 貨 名 │
│ 標準分類號列 │ │
├────────┼─────────────────────┤
│8415.10.00.00-1 │窗型及壁型空氣調節器自足式 │
├────────┼─────────────────────┤
│8415.81.00.00-5 │具有冷藏機組及冷熱可逆循環關之空氣調節器 │
├────────┼─────────────────────┤
│8415.82.00.00-4 │具有冷藏機組之空氣調節器 │
├────────┼─────────────────────┤
│8415.83.00.00-3 │未具有冷藏機組之空氣調節器 │
├────────┼─────────────────────┤
│8418.21.00.00-3 │壓縮式家用冰箱容量在 800公升及以上者 │
├────────┼─────────────────────┤
│8418.21.90.00-6 │其他壓縮式家用冰箱 │
├────────┼─────────────────────┤
│8418.22.10.00-2 │電動吸收式家用冰箱容量在 800公升及以上者 │
├────────┼─────────────────────┤
│8418.22.90.00-5 │其他電動吸收式家用冰箱 │
├────────┼─────────────────────┤
│8418.29.10.00-5 │其他形式家用冰箱,容量在 800公升及以上者 │
├────────┼─────────────────────┤
│8418.29.90.00-8 │其他形式家用冰箱 │
├────────┼─────────────────────┤
│8528.12.00.20-9 │高畫質電視機 (水平解析度1000條以上) │
├────────┼─────────────────────┤
│8528.12.00.90-4 │其他彩色電視接受機 │
├────────┼─────────────────────┤
│8528.30.10.00-9 │彩色影像投射機 │
├────────┼─────────────────────┤
│8450.12.10.00-3 │其他附有離心脫水槽之洗衣機,其容量為乾衣 8│
│ │公斤至10公斤者 │
├────────┼─────────────────────┤
│8450.12.20.00-1 │其他附有離心脫水槽之洗衣機,其容量為乾衣 6│
│ │公斤及以上,但未達 8公斤者 │
├────────┼─────────────────────┤
│8450.12.30.00-9 │其他附有離心脫水槽之洗衣機,其容量為乾衣 6│
│ │公斤至10公斤者 │
├────────┼─────────────────────┤
│8450.19.10.00-6 │其他洗衣機,其容量為乾衣 8公斤至10公斤者 │
├────────┼─────────────────────┤
│8450.19.20.00-4 │其他洗衣機,其容量為乾衣 6公斤以上,但未達│
│ │ 8公斤者 │
├────────┼─────────────────────┤
│8450.19.30.00-2 │其他洗衣機,其容量為乾衣 6公斤者 │
├────────┼─────────────────────┤
│8450.20.00.00-5 │洗衣機,包括洗衣、脫水兩用機,其容量為乾衣│
│ │超過10公斤者 │
└────────┴─────────────────────┘
備註:冷暖氣機中 8415.10.00.00-1、8415.81.00.00-5 及
8415.82.00.00-4 三個項目屬家用者為「壓縮機在 3馬力或冷
房能力 8000Kcal/h以下」,而 8415.83.00.00-3屬家用者為「
冷房能力 8000Kcal/h以下及使用非水性冷煤」。
三 依本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廢電子電器物品,業者應自八十七年三
月一日起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