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臺灣地區沿海水區範圍、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公告事項:一、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活環境。
二、水區範圍: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
伸之領海範圍。
三、水體分類: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訂定本區內
之海域水體分類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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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範圍 │水體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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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線至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線間│甲 │
│海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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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線至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間海│乙 │
│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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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至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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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至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線間海域│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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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島海域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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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在右列之一海域水體內之河川、區域排水出海口或廢水管│
│ 線排放口出口半徑二公里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
│ 水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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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質標準:各類海域之水質標準依本署 74.9.25 衛署環字第五四七
三二七號令發布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五、目標年: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