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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民國 80 年 05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署辦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署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
  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二章  職掌
第 4 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中、長程計畫之研訂及彙編事項。
(二)關於本署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之研訂、彙編事項。
(三)關於省(市)政府環境保護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年鑑、年報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環境保護人力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一般環境人員培訓計畫之研訂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環境保護人員出國報告之審議事項。
(九)關於本署綜合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基本法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訂、彙編及審議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技術交流之策劃、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國際合作事務之策劃、推動、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教育政策、方案之研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宣導計畫之研討、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教育輔助教材之編訂及推廣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社團、財團之監督、輔導、聯繫及獎勵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事業之聯繫、監督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環境保護之民意調查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專業人員訓練及技術手冊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自然保育之規劃、聯繫、推動及協調事項。
(五)關於環境基本資料之調查、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第 5 條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空氣品質保護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空氣品質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空氣污染物之分布與影響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空氣污染查證方式之研究發展與有關資料之蒐集、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關於空氣品質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全國空氣品質保護年報彙編事項。
(七)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
      評估事項。
(二)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與惡臭防治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
(八)關於固定污染源之許可、登記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其他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及惡臭防治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
(二)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八)關於新型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治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
      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噪音、振動管制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
      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噪音、振動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噪音、振動管制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噪音、振動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
      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噪音防治設備、振動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
(七)關於噪音、振動管制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八)關於新型車輛噪音合格文件之核發事項。
(九)關於全國噪音、振動管制年報之編撰事項。
(十)關於其他噪音及振動管制事項。

第 6 條
  水質保護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水質保護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水質保護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水污染防治之綜合規劃事項。
(四)關於跨省、市河川水質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五)關於水質保護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關於水質保護年報之彙編事項。
(七)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工廠、礦場、事業廢水排放管制政策、方案
      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工廠、礦場、事業廢水排放管制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工廠、礦場、事業廢水污染源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廢水處理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水污染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海洋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協調、協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海洋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放流與海洋熱污染防治措施之策劃、審核、指導及監督事項
      。
(四)關於海洋污染、海洋放流、海洋熱污染源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
      項。
(五)關於廢棄物放棄海洋之會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地下水與地盤下陷污染防治、下水道、化糞池衛生管理與非點源水污染防治之政
      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地下水與地盤下陷污染防治、下水道、化糞池衛生管理與非點源水污染防治等法
      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地下水與地盤下陷污染防治措施、下水道、化糞池衛生管理與非點源水污染防治
      措施之策劃、審核、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地下水與地盤下陷污染、下水道、化糞池衛生與非點源水污染等之調查與資料之
      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第 7 條
  廢棄物管理處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之審核、督導、獎勵及管制事項。
(四)關於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及研析事項。
(五)關於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設施規劃、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六)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減量與資源回收管理事項。
(七)不屬於本處其他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一般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一般廢棄物投棄海洋之管制事項。
(四)關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規劃事項。
(五)關於公、民營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一般廢棄物清理、管理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廢棄物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八)關於其他一般廢棄物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中央、省(市)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場(廠)設置之規劃及設置計畫之審查事項
      。
(四)關於公、民營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事項。
(五)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六)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之審核、獎勵及管制事項。
(七)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會報制度、紀錄制度之研訂、登錄、及督導事項。
(八)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九)關於需經特殊技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及處理事項。
(十)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管理、處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投棄海洋之管制事項。
(四)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廠)設置計畫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公、民營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管理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非生產事業之機關、機構進口一般事業廢棄物防治設備用途證明之核發事項。
(八)關於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管理、處理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土壤污染防治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土壤污染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土壤污染防治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五)關於其他土壤污染防治事項。
(六)關於廢棄物堆肥料處理有關事項。
(七)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六、第六科:
(一)關於廢五金進口量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廢五金污染之稽查事項。
(三)關於廢五金押運及外運之查驗事項。
(四)關於廢五金專業區內各工廠污染之查驗事項。
(五)關於涉及省、市間環境污染之調查、監測及研究事項。

第 8 條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衛生及飲用水衛生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
      事項。
(二)關於環境衛生及飲用水衛生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環境衛生及飲用水衛生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及飲用水衛生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及飲用水衛生管理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環境衛生及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飲用水處理器材及藥物、藥劑之審查事項。
(八)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毒性化學物質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科技之研究發展之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環境化學災害預防體系之建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環境衛生用藥與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
      、執行及評估事項。
(二)關於環境衛生用藥與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管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環境衛生用藥與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之安全性評估、藥效審核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用藥與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
      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用藥與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管理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環境衛生用藥與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管理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環境衛生用藥有關器材之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環境蟲鼠防治與環境消毒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
      項。
(二)關於環境蟲鼠防治與環境消毒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三)關於環境蟲鼠防治與環境消毒之調查與資料之蒐集、管理、研析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環境蟲鼠防治與環境消毒技術之研究發展及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關於環境蟲鼠防治與環境消毒措施之研訂、指導、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關於環境蟲鼠防治及環境消毒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協調國際機場及港口對蟲鼠管制之規劃事項。

第 9 條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省(市)環境保護機關執行全國性重要環境保護政策、方案、計畫、措施及法規
      之管制考核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事務管制考核制度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事務管制考核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重大環境糾紛事件與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之追蹤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管制考核工作之協調配合事項。
(六)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事務之調查、協調、分析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影響人體健康環境因素之調查及研析事項。
(三)關於環境污染源管制之調查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環境污染源管制之復查事項。
(五)關於人民重大陳情有關環境保護案件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其他環境保護事務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環境保護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關於重大環境保護糾紛事件之協助鑑定、處理、追蹤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糾紛事件處理資料之蒐集、管理及研析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關於保護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關於公害救濟制度之研究規劃事項。

第 10 條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分設四科,其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環境品質監測之策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環境監測系統之品質管制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環境品質監測資料之分析、判定、公告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環境品質預警、應變系統之規劃、指導及建立事項。
(五)關於環境品質警報發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環境品質監測站用地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全國性環境品質監測系統之安裝及測試事項。
  (三)關於全國性環境品質監測站之操作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環境品質監測資料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環境品質監測年報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環境監測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環境監測儀器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全國環境保護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省(市)環境保護機關申請設置電子計算機之審核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電子計算機、系統程式之建立及更新審核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事項。
  (五)關於環境保護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撰寫、測試、維護及操作手冊之
        研訂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操作及維護事項。
  (二)關於環境保護資訊網路之安裝、操作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環境資料庫之安裝、設計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電子處理資料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文收發、分辦及繕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檔案分類綱目表之編定事項。
  (四)關於歸檔文件之分類整理、編目及立卷事項。
  (五)關於檔案文卷之出納、保管、清理及移送國史館典藏事項。
  (六)關於本署公報發行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二)關於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三)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物品採購及領發事項。
  (五)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六)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九)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十)關於員工薪津及實物代金之發放事項。
  (十一)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公庫與銀行往來帳戶之登記事項。
  (十三)關於規費之收繳事項。
  (十四)其他不屬各處、室及本室其他各科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核發事項。
  (二)關於各項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之防護事項。
  (四)關於財物之驗收、登記及保管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組織編制之擬辦事項。
  (二)人事規章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工作簡化之推行事項。
  (五)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及公保之擬辦事項。
  (六)職員考績、獎懲、差假及勤惰之擬辦事項。
  (七)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事項。
  (九)本署與所屬機關職員及眷屬出入境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人事查核業務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員工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三)忠誠調查與資料蒐集、處理及運用事項。
  (四)安全防護之推行事項。
  (五)政風工作之推行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及洩密事件之查處事項。
  (七)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職掌事項如左:
  一、經費收支預算之籌編、分配及控制事項。
  二、會計事務之處理、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原始憑證之查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四、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之會同監辦及經費開支之
      內部審核事項。
  五、本署所屬機關會計業務之督導及查核事項。
  六、本署所屬機關公款支付期限報表之彙編及查核事項。
  七、本署及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計、歲計事項。

第 14 條
  統計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統計業務工作計畫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統計業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三、關於公務統計之設計及推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發布、提供及會核事項。
  五、關於本署與所屬機關統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公務統計年報、月報之編報(印)事項。
  七、關環境保護統計標準之研擬及推行事項。
  八、關於環境保護統計調查計畫之研訂及推行事項。
  九、關於統計資料檔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統計冊籍圖表之設計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三章  權責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署文稿之綜校、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公(發)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各省(市)環境保護單行法規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署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輯之審核事項。
  八、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19 條
  本署每月舉行署務會報一次,動員月會一次,科長聯繫會報一次,每週舉行主管會報一次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其實施要點另定之。

第 20 條
  本署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召集各項臨時性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參加
  。

     第五章  附則
第 21 條
  本署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