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須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之航空站。
公告事項:桃園軍用、新竹、台中清泉崗、嘉義、高雄岡山、屏東、台東志航、台東
豐年、澎湖馬公、金門尚義等機場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飛航
噪音狀況,並依規定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左列監測紀錄向當地主管
機關申報:
一、實際飛航動態資料,包括航空器型式、起降時間及使用航線。
二、等噪音線圖,包括航空噪音日夜音量六十分貝、六十五分貝及七十五
分貝之等噪音線。
三、實際監測紀錄:
(一)每日噪音監測資料(EXTENDED PERIODIC DAILY REPORT)。
(二)噪音事件監測資料(EXTENDED NOISE EVENT REPORT)。
(三)每日氣象監測資料(EXTENDED WEATHER DAILY REPORT)。
(四)試車噪音監測資料(RUN UP MONITORING REPORT)。
(五)飛航作業資料(FLIGHT OPERATIONAL DATA)。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