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本公告係修正八十七年五月六日 (87) 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
。
二、營建工程排放粒狀污染物,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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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類別 │費 率│費 基│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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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鋼筋│三‧二六元/│建築面積│磚造、加強磚造、木│一 「費率」之│
│ (房│混凝│平方公尺/月│×工期 │造及其他一般房屋之│ 「月」以三│
│屋) │土構│ │ │費率比照之。 │ 十日」計。│
│工程│造 (│ │ │ │二 「費基」之│
│ │RC) │ │ │ │ 「工期」單│
│ ├──┼──────┤ ├─────────┤ 位以日曆天│
│ │鋼骨│三‧一二元/│ │鋼鐵、鋼架、鋼骨鋼│ 計,即包括│
│ │構造│平方公尺/月│ │筋加強混凝土構造 (│ 工作天與非│
│ │ │ │ │SRC) 之費率比照之│ 工作天。 │
│ │ │ │ │。 │三 經向當地主│
│ │ │ │ │ │ 管機關報備│
│ │ │ │ │ │ 並經認定無│
│ ├──┼──────┼────┼─────────┤ 污染情形之│
│ │拆除│○‧五九元/│總樓地板│一 不分房屋型態,│ 工程,其停│
│ │ │平方公尺 │面積 │ 均以同一費率核│ 工期間之工│
│ │ │ │ │ 計。 │ 程得得予扣│
│ │ │ │ │二 政府執行違章建│ 除。 │
│ │ │ │ │ 築強制拆除之工│四、施工面積係│
│ │ │ │ │ 程不予徵收。 │ 指實際施工│
├──┼──┼──────┼────┼─────────┤ 時所涵蓋之│
│道路│道路│一‧七六元/│施工面積│一 包括高架道路 (│ 面積 (含施│
│、隧│ │平方公尺/月│×工期 │ 含陸橋) 平面道│ 工圍籬等各│
│道工│ │ │ │ 路之施工與拆除│ 項施作面積│
│程 │ │ │ │ 作業。 │ 之總合,第│
│ │ │ │ │二 以預鑄工法建造│ 一次申繳空│
│ │ │ │ │ 之高架道路施工│ 污費時得由│
│ │ │ │ │ ,不在此限。 │ 申報者暫依│
│ │ │ │ │三 若為地下道工程│ 施工計畫先│
│ │ │ │ │ ,則施工面積只│ 行填報。) │
│ │ │ │ │ 採其平面 (地上│ │
│ │ │ │ │ ) 施工段之面積│ │
│ │ │ │ │ (如路面開挖部│ │
│ │ │ │ │ 分及工作井之施│ │
│ │ │ │ │ 工圍籬部分)。 │ │
│ │ │ │ │四 同一工地之道路│ │
│ │ │ │ │ 與相關工程 (如│ │
│ │ │ │ │ 管線、擋土牆、│ │
│ │ │ │ │ 邊溝工程等) ,│ │
│ │ │ │ │ 若於工期內同時│ │
│ │ │ │ │ 施工,則該相關│ │
│ │ │ │ │ 工程之施工面積│ │
│ │ │ │ │ 亦併入此項;若│ │
│ │ │ │ │ 於不同階段分開│ │
│ │ │ │ │ 施工,則應分項│ │
│ │ │ │ │ 核計。 │ │
├──┼──┼──────┼────┼─────────┤ │
│ │隧道│二‧三五元/│隧道平面│係指施工時含有鑽洞│ │
│ │ │平方公尺/月│面積×工│、爆破或鑿挖之工程│ │
│ │ │ │期 │。 │ │
├──┴──┼──────┼────┼─────────┤ │
│管線工程 │二‧六三元/│施工面積│包括上下水道、電力│ │
│ │平方公尺/月│×工期 │、電信和瓦斯等各式│ │
│ │ │ │涵管 (箱) 之施工作│ │
│ │ │ │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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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樑工程 │○‧二八元/│橋面面積│包括跨越河道水溝、│ │
│ │平方公尺/月│×工期 │行水區之各式橋樑及│ │
│ │ │ │引橋之施工或拆除作│ │
│ │ │ │業及以預鑄工法施作│ │
│ │ │ │之高架道路施工作業│ │
│ │ │ │。 │ │
├──┬──┼──────┼────┼─────────┤ │
│區域│遊樂│四、八一○元│施工面積│一 係指開發面積五│ │
│開發│區 │ 公頃/月 │×工期 │ 公頃以上 (含) │ │
│工程├──┼──────┼────┤ 之開發工程。 │ │
│ │工業│六、四○○元│ │二 作業包括同時施│ │
│ │區、│/公頃/月 │ │ 工之填土、整地│ │
│ │社區│ │ │ 、污水、排水、│ │
│ │及其│ │ │ 自來水、道路、│ │
│ │他 │ │ │ 路燈、景觀綠化│ │
│ │ │ │ │ 配水池、電力電│ │
│ │ │ │ │ 信、瓦斯管線等│ │
│ │ │ │ │ 部分或全部,以│ │
│ │ │ │ │ 及必要建築與道│ │
│ │ │ │ │ 路工程。 │ │
│ │ │ │ │三 於開發後另行申│ │
│ │ │ │ │ 請建照之建築或│ │
│ │ │ │ │ 道路或其他施工│ │
│ │ │ │ │ 者,另以該項工│ │
│ │ │ │ │ 程採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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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營│工程合約經費│按工程合│一 係指非上述所列│ │
│建 工 程│之千分之三 │約經費之│ 之其他土木工程│ │
│ │ │千分之三│ 、拆除工程、零│ │
│ │ │計 │ 星營建工程,或│ │
│ │ │ │ 其他經地方主管│ │
│ │ │ │ 機關指定者。 │ │
│ │ │ │二 工程合約經費不│ │
│ │ │ │ 包括營業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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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建工程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 (挖) 者,不屬徵收範圍。
四、營建工程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 (挖) 者,依本署八十六年
二月二十七日 (86) 環署空字第一○○九八號公告規定辦理。
五、營建工程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 (挖) 者,依本署八十七年
五月六日 (87) 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規定辦理。
六、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