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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百滅寧(Permethrin)順反異面構物比為40:60者,為禁用之環境用藥成分
歷史法規:
民國 87 年 11 月 23 日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公告事項:一 自本公告日起含百滅寧順反異構物比為 40:60 者,不予登記為環境
用藥成分。
二 本公告前已取得成百滅寧成分順反異構物比為 40:60 之環境用藥許
可證者,應自本公告日起一年內完成變更有效成分為百滅寧順反異構
物比為 25:75 。自本公告日起一年後,經本署查驗含該禁用成分者
,逕予撤銷該許可證。